但是陸川離開并不是說要審訊這個孩子,孩子還是小孩沒有成年,有些事情并不是通過法律程序就能夠解決的。這也是為什么這個女警沒有再次詢問孩子,有關他爺爺打奶奶的一個具體情況,而是立即來陸川這邊進行匯報。
針對未成年的詢問是要經過某些特殊程序的,比如說在詢問的時候一定要有關心,下一代委員會的成員在場。
要有監督,有全程監控錄像,而且不能夠有任何言語上的引導,這些都是有很嚴格的要求的,陸川他離開也是為了走這方面的手續。
陸川是高新區分局的副局長,協調起來當然要簡單一些,另外這些案子又涉及一場兇殺案,所以有關方面也非常配合。
沒用上一個上午的時間,相關程序就已經履行完畢,相關委員會的成員也都派了人來到刑警大隊這邊。
無論什么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當中口供的法律效力,實際上是有很大區別的。
口供當中有一種叫做孤立口供,也就是說在口供敘述的犯罪事實當中,沒有任何可以查詢的依據或者是證據鏈可以證明口供的真實性,這種口供就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比如說一個人去的派出所報案,說自己殺了一個人,但是沒有殺人的對象,姓名也沒有時間,地點也沒有實體等等等等都沒有任何有人被殺的證據的時候,那么這種口供就可以作為一種孤立口供,不能夠成為法律證據。
張小曼的孩子雖然年齡不大,但是他的口供。其他佐證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證據的,當然作為張小曼的孩子入苦供的時候,不能夠單獨成為證據,一定要有其他佐證才行。
另外就是因為這個案件的特殊性,必須要有第三方的相關機構在場,比如說陸川現在邀請到我的關心,下一代委員會的成員。
這是防止警方在詢問過程當中使用一些不恰當手段,導致未成年心理受到創傷的一種預防措施。
另外因為張小曼的孩子比較小,他的口供有可能受到家長的左右或者是影響,而且這種可能性是必然的,所以在學院的過程當中,哪些事情可以相信哪些事情不可以相信。
而法律中關于未成年入口,共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是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如任何曠工的時候都需要監護人陪同,26周歲以上的則不需要。
在詢問的過程當中依然是讓陪著孩子的女警,通過聊天的方式對孩子進行詢問。
只不過和剛剛孩子在給他講述秘密的時候不同這一次,女警主要按照陸川和王兆凱他們羅列出來的一些核心問題,和這個孩子心中的秘密進行了更加深入的交流。
孩子畢竟還小,只有七八歲大。
雖然案發之后,他的爺爺讓孩子什么都不要說,但是這么小的孩子心里是憋不住事情的很快,整個案件的始末就被孩子的一些話支離破碎的還原出來。
根據孩子所說,他們離開海州是回老家的,那天爺爺和奶奶突然之間就打起來了,爺爺把奶奶打倒在地,使勁打著對方,他撲到奶奶身上,讓爺爺不要打了,但是爺爺不聽。
后來奶奶躺在地上就不動了,孩子的爺爺也就是張寶海收拾收拾東西,帶著孩子,就準備離開了出租屋,離開出租屋之前孩子的爺爺讓孩子把門反鎖,然后讓小孩從出租房的唯一一個窗戶里面爬了出去。
之后兩個人就離開了出租屋返回了老家之后,孩子就再沒有見過自己的奶奶。
而且在農村老家和母親視頻的時候,爺爺告訴孩子不要提奶奶的事情,任何關于奶奶的事情都不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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