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面關鍵是名義的問題,完全可以讓權勢戶出頭來辦這個事情,本后朝廷各級衙門做好權力背書就行了。要是成功就皆大歡喜,要是失敗,就把權勢戶殺了,然后裝無辜說朝廷也被蒙騙了,現在懲辦了元兇,真正做到了為民做主。n
那些被騙虧錢的,還得感恩戴德呢!n
當然,成功了后如果不想對付承諾也可以這么干。n
先前高翰文已經以衙門債的形式給了內閣建議,朝廷一直不置可否,大于就是抹不開面子。現在有了權勢戶這個遮羞布大約就能推行了。n
這個承諾目前看來最可靠的就是賣地、賣罰沒抄家權等。雖然現在還沒占了麓川,但可以提前賣地,有了看不見的地契,百姓自然會爭先恐后將其變現。遼東西域也是同理。n
第三個,就要動朝廷的鹽引制度了。當前朝廷的鹽引由于各衙門嚴重超發,對于多數普通鹽戶來講,這種等一百年才能有機會交貨的期貨鹽引,跟空頭支票毫無差別,純屬搶錢。n
普通鹽戶的破產逃荒,直接導致私鹽泛濫。而私鹽背后呢,則是那些掌握鹽引發行權的各級衙門主官或者個別實權勛貴。一方面,超發鹽引,白占朝廷、鹽戶便宜,一方面由于嚴重減產,自己又私底下搞私鹽。n
現在的直接后果是,這鹽引,既換不來糧食,沒法執行開中法,換銀子同樣得大打折扣,連折色法也執行得履步為艱。鹽引本來是朝廷的財源,現在成了上下鹽官的財源了,朝廷反而成了鹽政背鍋的工具人。n
這事,從后世的不粘鍋經驗其實很好解決,朝廷宣布所有已開發未開發的鹽場均為朝廷所有,然后拍賣各個鹽場的經營權,最后專注于收鹽稅,而不是干其他騷操作。n
這里面一大關鍵就是要確定拍賣的鹽場不能與任何權勢戶、或者地方豪紳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單一或聯合控制關系。n
什么意思呢?其實就是要在每個拍出的鹽場形成相互制衡的股權關系,要讓第二第三第四股東與第一大股東有較大的持股差距,同時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又足以享有查賬權。這樣由于一部分不參與經營,天然就有動機借助朝廷來制止控制人的為所欲為。n
到時查稅還不方便嗎?n
而且還可以為私開鹽場進行優惠,開發鹽場運營三個月內主動登記的,減免前兩年的鹽場租金。n
只要這個市場充分競爭,不要讓個別鹽場或者鹽戶一家獨大,那么相互之間也會相互監督誰偷稅漏稅。rnu202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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