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回重審,朱墨不知道是好還是壞。
但有一點倒是朱墨所希望的。
重新審理,至少這個案子又可以拖上一段時間了。朱墨就是要和張智較這個勁。
不過,拖是拖下來了,可下一步該怎么辦呢?
因為,發回重審,意味著案子仍將由東城區法院審理。雖然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但朱墨認為,換湯不換藥,同一個法院的法官之間,不太可能相互推翻對方所作出的判決。
四哥分析說:“一般來講,盡管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法院在對離婚案件的審理中,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對于當事人要求解除夫妻關系的,一般不會只經過一次訴訟或者調解就判決離婚。這是法院尊重公序良俗而形成的不成文的一個原則。這就好比大多數普通老百姓認為的那樣,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所以,這次東城區法院一審直接就判了離婚,說明這個案子一定是有人在里邊左右著。”
“如果真有人在里面做工作,那發回重審還是他們審,最后不是還得判離嗎。”朱墨擔心地說。
“發回重審,案子還要回到原一審法院,法律程序就是這樣規定的。但之前那個主審法官林燕是不能再參與的。”四哥說。
“要我說,就不應該再讓這個法院來審。”
“那,這就涉及管轄權的問題。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權,除非原告提起訴訟的法院,不是被告戶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否則,不存在管轄權的問題。”
四哥的話突然提醒了朱墨。
她找出戶口簿,確認她和張智在曙光院的住房和在西城日報的住房不屬于同一個城市區。
朱墨又拿出張智的起訴狀,這上面,張智把朱墨的居住地寫成西城日報那套房子的地址,而把他自己的住址寫在了曙光院。
顯然,張智是為了要讓法官們形成一種他和朱墨已經分居的第一印象。這樣寫,同時也可以證明他向東城區法院提起訴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好陰險啊,從一開始就想到了以后的每一步。”
朱墨沒有料到,張智在離婚這件事上,計劃如此周密。
最初收到張智向法院提交的起訴狀的時候,朱墨看到張智把他們兩人的住址分別寫成曙光院和報社家屬院,當時就覺得哪里不對勁,但她也說不清楚到底哪里不對勁,現在她才明白了張智這樣寫的用意。
朱墨像是終于發現了張智精心設置的防線有一處無法掩蓋的漏洞。
她對四哥說:“你看,張智的起訴狀把我的住址寫成西城日報的那套房子,這樣,案子自然就要由東城區法院審理,但事實是,我的經常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和張智一樣都在曙光院,這樣的話,東城區法院當初就不應該受理這個案子。”
“但是當時咱們并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現在,如果擔心東城區法院有人在里邊幫張智,咱們可以按照有關管轄權的規定,要求把案子移送其他法院審理。”四哥說。
就這樣,來來回回又過了半年,東城區法院對朱墨提交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裁定認為,朱墨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西城市上宮區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