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距張智起訴離婚法院立案的一年零兩個月后,西城市東城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
接到判決書,被告朱墨的第一反應就是要上訴,要立即上訴。
朱墨不接受一審判決的主要理由顯而易見。她認為,法庭作出的離婚判決,其事實和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朱墨不服判決,應該是意料之中的事,主審法官林燕是有思想準備的。
但讓林燕沒有想到是,原告張智竟也對判決提出了諸多異議。而且,張智對判決不滿的理由,讓林燕難以理解。
林燕心想,這個判決,首先滿足了原告張智最主要的訴訟請求,也就是離婚。其次,在對于財產的分割上,也基本是按照張智的要求作出判決的。所以,她想不通張智為什么還會有這么多的異議。
第二次庭審結束后,張智一直擔心著一審會不會作出對自己極其不利的判決,但是現在,離婚的訴訟請求已經順利達成,這就讓張智有了進一步的想法。
所以,他對判決不滿的主要理由,一是他認為,朱墨在銀行的三萬多元存款應是夫妻共同財產,這筆存款和利息應當予以分割。二是兩套房產評估的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按一人一半進行分割。三是對未償還的房貸,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
對張智提出的這三條理由,林燕反復向他進行了解釋。
對第一條,她告訴張智,對三萬元存款其實已經按照一人一半進行了分割,是張智自己對判決書中財產分割計算方式理解的問題,判決書中的表述,表面看是偏向了女方,但實際上是有利于男方的。
可是,張智堅持自己的看法。
對第二條,林燕覺得張智有點不講道理了。對房產的分配,她可是完完全全按照張智起訴狀的訴訟請求進行分割處理的。
林燕明白,現在張智不予認可,覺得在房產的分割上吃虧了,那是因為張智急于離婚,不愿和被告再有任何牽扯,故而主動提出了各自單位所分房子歸各自所有。
而對于第三條,在庭審中,被告朱墨可是一再要求,夫妻應該共同承擔住房貸款還款義務,而張智則是盡量回避這個問題,堅稱房子給了誰,就由誰來償還貸款。
現在,判決出來了,張智卻又提出要共同承擔貸款還款,林燕知道,張智提出這一條,是為了讓自己更有權利要求重新分配房產。
張智提出的這三條,讓林燕心里有點接受不了張智的做法了。
拿到判決書,張智認為沒有完全得到自己想要的判決結果。
他根據幫父親打官司的經驗,知道有的法官和代理律師是原告被告通吃,所以他懷疑他委托的這個許律師會不會從中去和被告串通玩什么貓膩。
于是,張智果斷地重新聘請了律師,在十五天后,也將案子上訴到了西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已經當過了被告,也經歷過了法庭審理,又收到過法院判決書的朱墨,現在已經在心理上不那么懼怕法院二字了。
所以,當她收到二審法庭轉交的張智的上訴狀時,面對張智提出的那些在她看來非常可笑的上訴理由時,她已經沒有了任何的斗志。
她現在就只想著,希望這個案子一直拖下去,如果能拖到一諾考上大學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