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論文分開,朱由檢點頭贊許,又在思索之后說道:
“文學版可單獨發表,也可以作為引言或節略,放在正文前面,吸引讀者觀看。”
“用同一個論文號,當作同一篇對待。”
確定了學術論文規范,并且和時人擅長的論說文體結合。
此后,擅長寫文章的,在寫論文時非常擅長寫引言,對正文則痛苦不堪。
擅長寫正文的,則對要求文采的引言,時常感到為難。
以至于甚至催生了論文編輯行業,專門幫助作者整理論文,書寫正文或引言。
——
從論文又想到了調查報告,朱由檢向錢謙益道:
“都察院的調查報告格式之所以推行不下去,就是因為有些御史習慣了寫文章,對報告不知怎么寫。”
“發表到報紙上面,更是可能沒多少人觀看。”
“所以這個調查報告,朕以為同樣可以寫個文學版,稱之為報告文學。”
“擅長寫文章的,可以先寫報告文學。然后再整理為調查報告,作為正式報告呈上來。”
錢謙益聽到后連聲附和,認為這確實是個好辦法。
甚至他還認為各種奏疏和朝廷公文的格式,同樣可以這樣規范。
各種公文都要有格式,不符合格式的文章,只能作為引言。
朱由檢頷首贊許,又囑咐他規范禮法條文的格式,對法案和政令同樣要編號,規定實施期限:
“禮法和法律都是要一直施行的,有不合時宜的提交國會修改,無需規定期限。”
“但是一些臨時的律令、條約、契約,都是針對一時的,要制定施行期限。”
“到期之后討論是否延續,或者制定新法案。”
這是后世常見的落日條款,也被稱為限時法。避免各種法案堆積下去,成為一座屎山。
放在大明更是可謂有必要,因為歷代皇帝的詔令積累下來,不是專門研究的根本就不明白。
有些律令早已過時,需要廢止、修改。
朱由檢不希望這些無限堆積下去,規定這次整理后,所有的臨時律令甚至法律,都要制定期限。
錢謙益聽到皇帝和他商討禮法委員會的事情,很是高興地答應下來。又請示道:
“如果法案過期后沒有及時制定新法案,卻又有人違犯,那該如何宣判”
朱由檢道:
“無關緊要沒有受害人的就算了,性質惡劣的就按判例法,參考以前的判例宣判。”
“同時讓大理院申請,制定相關法案。”
又囑咐道:
“這次重制禮樂后,新的法律、詔令,也應在六十年內至少整理一次,決定廢止或添加哪些條款。”
“你和劉先生等人商議一下,在禮法中增加這條規定。”
“讓所有的法律修改,都有禮法可依。”
最終,在經過多番商議后,《大明禮法公約》,又增加了條文:
無論誥令、制令、敕令、法律、法規、規章、規則、命令及使用其他任何名稱者,凡與現行禮法不相矛盾的朝廷公文律令,皆有遵守之效力。
所有律令都應注明實施期限,到期前決定是否延續或修改。
所有律令應在六十年內至少整理一次,對不合時宜的條款廢止或修改。
律令頒布需由皇帝認可,大明皇帝在認為律令違背禮法時,可以拒絕頒布。
當法律條文和法規法案不合時宜時,大明皇帝可頒布詔令暫時中止其實施。但是中止期限不應超過一年,國會應在一年內決議是否修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