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獲取才能的過程,具有非常強的目的性,功利性。
強身健體,練舞從軍也好,舞文弄墨,入仕為官也罷——學得文武藝的手段,貨與帝王家才是目的。
既然是‘貨’與帝王家,也就是將自己的才能出賣給統治階級,那自然要換回與之相應的利益,才能算是‘貨與’。
這里的利益,可以是官員身份帶來的權柄、超然社會地位,以及特權。
自然,也包括經濟層面的利益。
華夏上下兩千年,升官發財四個字,幾乎是從不曾被一分為二的。
——升官就意味著發財,發財最好的方式就是升官。
為什么
當然不是因為升了官,就能得到更高的俸祿,而是升了官,掌握了更大的權利,就能為自己牟取更多的經濟利益。
所以,千里作官不為財,是反人性的。
做官求升官,升官為發財,才符合人性‘為己謀利’的本能。
眾所周知,反人性的價值體系,只能通過兩種手段達成。
要么,是通過‘軟’的手段,即道德標準、價值認同來引導。
要么,是通過‘硬’的手段,也就是律法、賞罰制度來限制。
前者更省心,后者更省事。
且二者也可以并行。
舉個很淺顯的例子。
真實的人性,幾乎是‘唯利是從’的。
在人性的趨勢下,人們幾乎只會做對自己有利的事,卻根本不在乎這件事,是否損人利己。
如果一個人,真的完全尊重人性、原始本能,那這個人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會是為了讓自己開心、獲益。
比如,看上別人的東西了,就搶回來。
擁有了,就獲益了、開心了。
至于別人失去了原本屬于自己的東西
不好意思,人性的字典當中,并沒有憐憫和同情。
再進一步——看上別人的女人了,也搶過來。
占據了,也獲益了、也開心了。
至于這個女人的丈夫
與我何干
好處我都想占,責任我都不想負,別人的死活我都不想管——這,便是人性。
這,才是人性。
很丑陋,很邪惡,卻是人類,乃至絕大多數生物的原始本能。
也正是這種原始本能,支撐著生物在各種極端、惡劣的環境下得以延續。
但這種邪惡的天性、本能,也顯然不利于群體、社會的構建。
于是,在群體社會構建初期,便開始出現‘群體共識’。
比如,為了保障大家伙的利益,所有人共同約定:不能偷、搶彼此的東西,不能因為自己的喜好就傷害他人。
大多數人遵守了這個共同約定,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公約’,但也還是有一小部分人,或主動、或被動的違反了公約。
于是,原本只是禁止做某事的公約,又多了一條針對違反者的懲罰措施。
在原先的:不能偷東西、搶東西,不能隨意殺人、傷人的基礎上,又加了一句:如果違反這條約定,就要被放逐/被孤立/被囚禁。
至此,公約演變成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