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整個事件的根源——家庭暴力。這絕不是簡單的家庭內部矛盾,而是一種持續性、重復性的暴力行為模式。宋思然和她的母親長期遭受來自父親酒后無端的暴力侵害,頻率之高令人痛心。在這樣的環境里,她們每一天都活在恐懼的陰影中,安全感被徹底摧毀。
回到案發當日,宋思然回到家,迎接她的不是溫馨的家庭氛圍,而是父親對母親新一輪的暴力攻擊。當她親眼目睹父親滿臉酒氣、揚起手狠狠打向母親的那一刻,作為女兒,她內心的恐懼被瞬間點燃,同時涌起的還有強烈的保護欲。她沖上前去試圖阻止,卻被父親無情地推倒在地。而此時,父親對母親的拳打腳踢變本加厲,母親凄慘的叫聲刺痛著宋思然的心。在那種極度恐懼、混亂且絕望的情境下,她的大腦一片空白,唯一的念頭就是不能讓媽媽再受到傷害。于是,她拿起身邊的鐮刀揮向父親,這是一個出于本能的自救與救母行為。
我們必須明確,宋思然的行為并非是有預謀的犯罪。她沒有任何主觀惡意,更不是想要剝奪父親的生命。她只是一個在長期暴力環境中掙扎求生的孩子,在面臨母親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生死瞬間,做出了她認為唯一能夠保護母親的舉動。
而且,宋思然和母親并非沒有嘗試過尋求外界的幫助。她們向居委會求助,居委會的調解卻未能改變父親的暴力行徑;她們選擇報警,可依然無法擺脫暴力的籠罩。這一系列的經歷讓她們陷入了孤立無援的絕境,每一次希望的破滅都讓她們更加無助。
從法律層面來看,根據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在本案中,宋思然面對父親正在實施的嚴重暴力侵害行為,她的反抗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她是在為自己和母親的生命安全而戰,是在絕境中為了生存而做出的無奈之舉。
綜上所述,我懇請法庭充分考慮宋思然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悲慘境遇,以及案發時她所處的極端危險狀況。認定宋思然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依法宣判她無罪。這不僅僅是對宋思然個人命運的救贖,更是對法律公平正義精神的堅守,向全社會傳遞出堅決反對家庭暴力、保護弱勢群體的有力信號。謝謝!”
項瑩瑩說完,目光平靜而堅定地看向審判席,等待著后續的庭審進程。
殷玉華在聽到項瑩瑩的陳述后,面向施凈嵐,說道:“下面有請公訴人發表意見。”
施凈嵐神情莊重,聲音清晰有力地闡述道:“審判長、合議庭各位成員,基于本案詳實的證據以及清晰的事實脈絡,公訴方明確指控宋思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從主觀故意層面分析,當宋思然拿起鐮刀,朝著其父親用力揮去的那一刻,她必然知曉該行為具備高度危險性,極有可能對父親的生命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甚至直接導致死亡后果。即便其行為初衷包含保護母親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因素,但這并不足以改變其主觀上對嚴重危害結果的認知與放任態度。在當時的情境下,雖然情況緊急,但并不意味著她沒有其他相對緩和、不至于危及生命的應對方式可供選擇。然而,她卻徑直選擇了使用鐮刀這種極具殺傷力的工具,實施了可能致命的行為,這充分反映出她主觀上存在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
再看客觀行為方面,宋思然的舉動直接造成了其父親死亡的嚴重后果。現場勘查所獲取的證據,包括血跡分布、鐮刀的位置及狀態等,均清晰無誤地顯示出她的行為與父親的死亡之間存在著直接且明確的因果關系。證人的證言也進一步佐證了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證實宋思然實施了這一致命行為。
誠然,我們承認宋思然母女長期遭受家庭暴力,這是一個令人痛心的背景事實。家庭暴力不僅給她們的身體帶來傷痛,更在精神上造成了難以磨滅的創傷。但法律的底線不容觸碰,不能因為曾經遭受不公與苦難,就可以隨意逾越法律的界限。
法律賦予公民正當防衛的權利,旨在使公民在面臨緊迫不法侵害時能夠合理保護自身安全,但這一權利的行使必須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必要限度。在本案中,宋思然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當防衛應有的范疇,已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方懇請法庭依據我國刑法相關條款,秉持公正、客觀的原則,對宋思然故意殺人的罪行作出準確認定和公正裁決。這不僅是對逝去生命的尊重,對法律尊嚴的維護,更是向全社會傳遞一個明確信號:任何觸犯法律紅線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無論背后有著怎樣復雜的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