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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遷都沈陽三(1 / 1)

            本章史料補注:烏爾古岱,姓納喇氏,祖父名萬,自稱“萬汗”,明稱其為王臺,是海西女真四部之一的哈達貝勒,曾稱雄塞外,建州、烏拉、輝發、葉赫都在其管轄之下,被明帝封為左都督、右柱國、龍虎將軍,后因年老昏庸,國政敗壞,諸部盡叛,于萬歷十年(1582)憂憤病故。其子蒙格布祿在兄長扈爾干死后,繼為哈達國王,于萬歷二十七年被建州汗努/爾哈赤吞并,不久被斬,努/爾哈赤以女莽古濟格格嫁與烏爾古岱,予以撫養。

            烏爾古岱為岳父盡力效勞,披掛甲胄,馳騁疆場,對金國的擴展立下了功勞,天命六年(1621)三月二十一日打下遼陽后,鞍山、海州等七十余城“官民俱削發降”,但鎮江民拒不剃頭,殺了前往勸降的官員。五月初五日,努/爾哈赤遣“女婿烏爾古岱副將、撫順李永芳副將”,領兵一千,前往查看,勸令歸順。烏爾古岱二人去后,殺拒降者,迫使鎮江漢民剃發降順,俘獲拒降之□□子,帶回一千。

            汗命以尼堪300賞給督堂、總兵官以下,至游擊職官員,以600俘獲賜與出征兵士。天命七年正月,烏爾古岱帶其子額色德里參加了攻奪廣寧的戰爭,額色德里在杏山附近墜馬而死。努/爾哈赤聽到外孫去世消息后,悲哀痛哭,命費揚古貝勒和岳托貝勒帶領數百旗兵,護送遺尸回遼陽。

            烏爾古岱還擔負調查軍情處理漢民事務的責任。天命六年九月初六日,湯站堡守堡向上稟告:“駐守軍士擾害界內已降之國人,俘獲萬人,殺人之多,血染草地。”□□哈赤“命督堂阿敦、副將烏爾古岱率五十人前往視察,若實為我界內之國人,悉令撤回”。

            因為烏爾古岱是汗的大福晉富察氏所生莽古濟格格之夫,尊稱額駙,又曾經是海西女真哈達部之長,來歸之后,為金國效勞立功,因而備受汗岳父的寵愛,很早就當上了副將,天命七年又升任督堂和總兵官。在七年六月初七日改革官制明確職責時,努/爾哈赤下諭說:委任總兵官達爾漢蝦、總兵官巴篤禮、督堂烏爾古岱額駙、總兵官索海、副將阿泰、游擊雅護、參將葉古德、參將康喀賴、游擊南濟蘭、游擊武善、備御瑚里、備御托克推、備御博博圖、備御星嘉、備御魏和得、備御郎格等十六人,審斷國人各種罪行。

            審斷案子,一向是金國要事,努/爾哈赤十分注重,親自掌握。烏爾古岱能被授與審案之權,確實被汗重用。在這16位審案人中,有4位總兵官、1位副將、3位游擊、2位參將、6位備御。很明顯,參將、游擊和備御是作具體工作的,實權歸四位總兵官掌握,烏爾古岱不僅名列第三,僅次于達爾漢蝦和巴篤禮總兵官之后,這本身已足以體現其地位之高和權力之大。而且,達爾漢蝦已開始失寵,六年十一月革了督堂職,從一等總兵官降為三等總兵官,還被禁止“參議政事”,七年六月十一日,就在此次委任審案之后的第五天,又因過再降為副將,巴篤禮也因同案降為參將,四個總兵官只剩下兩位,烏爾古岱名列第一,他還是督堂,索海雖是總兵官,但既不是督堂,又系費英東之子,是烏爾古岱的晚輩,自然聽烏爾古岱的話。可見,此時烏爾古岱已是具體掌握審案大權的最高官將。

            烏爾古岱還做過第一督堂。進入遼沈以后,努/爾哈赤任用親信官將為“督堂”,

            具體處理軍政財經諸事。到天命七年六月,先后任督堂的有達爾漢蝦、阿敦、阿巴泰、何和禮,湯古岱和烏爾古岱。最初是達爾漢蝦名列第一,阿敦第二,天命六年九月阿敦被革職□□,十一月達爾漢蝦革去督堂,不久,烏爾古岱取代達爾漢蝦和阿敦,成為具體理國治政的首席督堂了。

            天命八年二月初七日,努/爾哈赤對官制又作了重要改革,八旗設督堂八人,稱“八大臣”。《滿文老檔》□□朝卷四十五載:初七,任命八旗督堂八員,每旗審事官各二員,蒙古審事官人員,尼堪審事官八員,監視諸貝勒掛在脖子上之箴言者各四員。任命諸大臣之名字:督堂等級者是烏爾古岱、阿布泰舅、揚古利、多弼叔、卓里克圖叔、葉赫之蘇巴海、阿什達爾漢、貝托輝。

            在這八位督堂中,烏爾古岱、揚古利、阿布泰舅是總兵官,卓里克圖叔是副將,蘇巴海、阿什達爾漢是參將,多弼叔、貝托輝是游擊,明顯,三位總兵官的督堂是主持大政的。烏爾古岱不僅是總兵官,又是汗之親女的額駙,還是名列第一的督堂,可見其地位之高、權勢之大。

            但是,樂極生悲,盛極而衰,4個月以后,這位曾經使人望而生畏的第一督堂烏爾占岱額駙,居然險些被處死,差一點人頭落地,權勢頓失,成為入遼以后轟動金國的第四大案。

            天命八年(1623)六月,兩名漢官向大貝勒代善告發烏爾古岱收受賄銀。復州的王炳備御上告說:先前,曾交哈興望赤馬1匹、銀50兩,“饋送王督堂”。

            去年十二月,為籌督堂年禮,交漢人羅山沙銀100兩,令其購買蟒緞、珍珠。今年四月,又支銀130兩。十二月二十一日,交羅山沙純金10兩、上等妝緞1匹,由我親率從人霍世勒送去。五月初三日,我王備御于我的上房、北屋,交給羅山沙銀350兩,并告訴羅說:“沈陽、甜水站無官,爾以此銀送王督堂,詢之彼處可否賞給我?”吳善送佟額駙馬1匹、蟒緞衣服1件。趙山奎說佟鎮國銀80兩,送李代成金2兩、銀瓢1個、粗布20匹、細布2匹、棉花2包、黃馬1匹,送畢志賽金10兩、銀瓢1個,送佟都司騾1頭,送朱永成花馬1匹。

            永寧監備御李殿魁向大貝勒代善上告說:天命七年八月十九日,“督堂取我李殿魁之金二十兩,王游擊知之”。十月初九日,“督堂烏爾古岱以狐肫皮襖一件,給銀十兩,由王游擊取去。十二日,塔爾虎取青馬八匹、驢一頭、白馬一匹,送督堂。十二月十五日,王游擊取狼皮肫子一件,送與督堂。王游擊帶去鐵匠一人,

            名馬二,皮匠二人,名張九、李配,留在督堂處”。

            此案交眾審事官及諸貝勒審判。烏爾古岱回答說:“所謂黃金,前李殿魁曾拿黃金十兩,言系愛塔送來。送來后,我想,愛塔與我有仇,恐乃欲加誣告而誘惑之,遂出金以示四貝勒。四貝勒曰:誠是愛塔所送,又有何益?不如暫留此金,以待事發。此事德格類阿哥、濟爾哈朗阿哥、岳托阿哥皆知,原金仍在。至于其他十兩之金,則不知也。”李殿魁說:“一日之內,先送十兩,后送十兩,皆受之。

            塔爾虎知之。”塔爾虎回答說:先送之10兩,“叔父受之”,后送之10兩,“叔父未曾受之”。烏爾古岱又說:我未曾受狐肫皮襖,“此襖系由岳托阿哥給價取去”。

            “僅此而已,其他一概不知”。問塔爾虎。塔爾虎供稱:“馬系給價受之。狼皮肫子確曾送來,然嗣后又令拿回。”李殿魁說:“皮肫子即在爾家。”遂往觀之,果有皮肫子。“經如此審訊,俱實”。

            眾審事官斷決說:當阿敦阿哥被判罪時,爾烏爾古岱故充忠良,跪在汗的面前,令眾大臣皆跪于后。爾曰:“不懲殺此奸逆,烏爾古岱今后何以治國?以示爾之忠心,然爾所報答汗者,實乃內藏禍心,外以巧言而取信也。爾烏爾古岱之罪,與額爾德尼巴克什之罪無異,以治彼之法治爾可也。至于四貝勒、德格類阿哥、濟爾哈朗阿哥、岳托阿哥,爾等皆知前額爾德尼東珠之事,其他貝勒為何不知?后來此金之事,又系爾四貝勒知之,其他貝勒不知。故擬參劾諸貝勒之罪,請汗審斷,并擬烏爾古岱死罪。告于汗。”汗曰:我曾令烏爾古岱招認之,為漢人財物之故,能將爾何如?雖經再三訓誡,彼均未招認。今此案皆已屬實無誤。

            然為漢人財物之故,即應治烏爾古岱以死罪乎?著免此議,停審烏爾古岱,革其督堂之職,授予牛錄備御之職……至于漢人所饋送之物,皆令其繳納之。此案即如此了結之。漢人饋送烏爾古岱之金銀,皆由四貝勒償還。

            這個案件的出現及其審理和裁決,都不得不使人感到質疑。首先,為什么復州復御王炳、永寧監備御李殿魁要告狀?須知,烏爾古岱是英明汗愛如心肝之皇女的丈夫,尊稱額駙,貴為第一督堂和總兵官,還曾是海西女真四部之一的哈達部國主,哈達部歸并入女真國、后金國之后,許多原哈達部的人員當上了備御、游擊、參將和副將,乃至還有任至總兵官者,對其故主不能說沒有一點點的懷念和尊敬之情,對于這樣后臺粗、權勢大的金國第一的高級將官,小小的漢人備御,怎能有此熊心豹膽,敢在太歲頭上動土,對其控告?難道他倆不怕告不準,被對方打擊報復?而且,王炳、李殿魁的“告狀”,事實上也是告自己,告自己是如何想方設法孝敬督堂,獻送貢物,博其歡心,企圖升官晉職。他二人怎能不知道這樣做的危險下場?金國汗多次訓諭降金漢官,要他們盡革前明陋習,不要饋贈上官禮物科索民財,違者將被嚴懲。這次王炳、李殿魁講了行賄之事,王炳還交代了希望得到沈陽、甜水站的官職,這樣做是違法的,是要被汗懲處的,他倆怎會明知有險,偏要告狀,自找麻煩,自投羅網呢?這兩個人如此行動,到底是為了什么?有無“能人”、“貴人”在后主使策劃?其次,此案的審理,也很奇怪。

            首告人王炳、李殿魁堅持是送了賄銀賄物,被告烏爾古岱卻全部否認,力言并無其事,且舉出四位貝勒作為證人。可是,眾審事官絕不相信烏爾古岱的辯解,竟硬性斷定受賄是實。這個結論,證據不足,難以成立,但偏偏就成了定論。

            再次,此案的結局,也不平常。眾審事官將這不可靠的結論,當作鐵證如山的定論,并據此延伸,把收取漢官銀物數量不多的一般貪污,比擬為阿敦之敗政亂國十惡不赦的大罪,要將烏爾古岱定成額爾德尼一樣的“奸臣”,同樣懲治,判處烏爾古岱死刑。努/爾哈赤覺得定的太重,不能因為烏爾古岱收受漢官財物而將其斬殺,改為免死,革督堂職,從總兵官降為備御。但是,漢人送與烏爾古岱的金銀,由四貝勒償還。為什么眾審事官要無限上綱,將烏爾古岱與額爾德尼相提并論,定為大奸,嚴酷斬殺?為什么□□哈赤只講烏爾古岱不應接收漢人財物,只字不提審事官加在督堂身上的大罪而免死,從輕發落?看來,努/爾哈赤也很可能知道這是怪案,內中蹊蹺,耐人尋味,眾審事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因而,努/爾哈赤不重懲烏爾古岱,而嚴厲訓斥四貝勒皇太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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