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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43章 永業(1 / 3)

            魏征還是難以接受秦瑯的這種說法,他認為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如果農民保不住土地,土地都集中到了地主豪強們手里,那百姓最終難免淪為地主豪強們任意宰割的魚肉。

            “田地在地主手里,就算朝廷可以出專法,制訂一個佃租額,但豪強地主如果不把地出租給農人呢,他們要怎么活?”

            秦瑯對魏征這種想法有些不屑,他想的自然也有道理,可問題是現行的均田法下,朝廷都已經無地可均了,百姓本來也沒有了多少田,以后的丁男更加分不到田了。不進行改革,那不過是掩耳盜鈴而已。

            現在的制度下,許多無田可分的百姓,其實早就成了失地百姓,或者一家數口人,手里僅僅只有極少量的土地,靠那點土地根本養不活一家老小。朝廷雖然改革了稅法,用不著再如以前那般沒地、地少也要繳納一整份的租庸調,但依然改變不了需要去佃租田地的事實。

            而按現行制度,他們一旦去佃租田地,其實就已經變相的淪為了地主豪強們的部曲仆從了,在法律上,在人身自由上等等,都完全已經被地主們控制。

            不僅佃租額上,地主們完全說了算,甚至還得承受大量沉重的佃租之外的負擔,比如給地主勉強服役做事,每年要交各種各樣的雜七雜派的東西或費用,比如要給地主砍柴割草等等。

            而且這種佃租關系,很不穩定,地主是想租就租不想租就不租的,法律也不保護,因為在法律里,他們的關系就是主仆,是附庸關系。

            “魏公,我們制訂的專法里面,就是要出臺詳細條文,保護佃戶的基本權益,比如說佃租田地,要先立契約,并在官府留檔。不管是租官府的公田,還是地主的私田,都要立租佃契約,以保證租約,只要租約簽定,則合約期內不能反悔,否則要賠付極高違約金。”

            “租約里要注明租田畝數,租額,年限,一旦簽約,不得反悔,且以五年為起租數,到期后佃戶有優先租佃權,租額也必須在官府規定的數字內,更不許地主對佃戶有其它索用等索取。”

            “佃戶在合約期內,還應當享有轉租權,地主不得干涉,但轉租也必須簽訂租佃契約,并在官府存檔。”

            不論主客戶,朝廷兩稅法,只向田主征收地稅、義倉糧、社倉糧等,且不論地主戶籍在哪,田在哪便由當地州縣征收所在地的田畝地稅等。

            而田地買賣,必須得到官府登記,并訂立契約,且交納契稅之后才能生效,若非法買賣田地,要給予重罰。

            同時,朝廷還要在法律條文中明文規定,禁止地主拋荒田地。拋荒田地不租,一年內要罰款,一季一罰。

            而兩年不租拋荒者,朝廷要征收一筆田地價值十之一的空置稅。

            三年不出租且拋荒的地,朝廷可直接沒收,收為官府公田,再租佃給百姓。

            秦瑯早有準備,堵住了許多漏洞,一眾宰相都聽的暗暗心驚,這個新法也太狠了,不過若是真能實現,倒似乎確實還不錯的樣子,尤其是配合兩稅法的話,那確實是絕配。

            朝廷不再抑制兼并了,也不再均田授地了,朝廷現在的公田等,直接拿來租佃,而百姓手里已有的田地,不管是口分田還是永業田,通通都轉化為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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