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互為最惠國,日本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給與大明不低于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待遇;大明給予日本不低于任何外藩和外國的待遇——
兩者間的差異,同樣體現了宗主國和藩屬國的差別。
但是這對日本已經很好了,因為這意味著日本在大明的待遇,不低于朝鮮、越南等外藩,也不會低于西班牙、荷蘭等外國。
只有完全屬于大明的內藩,待遇才可能優于他們。
作為代價,日本在長崎、大阪兩個地方設立了自貿區。
自貿區實行自由貿易,只要不出關日本就不能征收關稅。
而且要設立議會自治,設置自貿區法庭獨立審判。
這個類似租界的地方,通常是按照大明法律制定自治法律,能讓大明的人,如同在本土一般。
不過出了自貿區,大明公民就要遵守日本的法律了,他們如果犯了罪,日本有權審判,自貿區法庭監督。只有在判處死刑時,要呈報大理院復核。
大明公士等貴族和官員則按照之前互相尊重的條款,由日本司法機構和自貿區法庭一同審判,呈報大明皇帝最終裁決。
這導致公士這個不世襲的民爵繼續升值,海上有錢的商人,大多會出錢捐納公士。擁有這個爵位的人,才能在大明勢力范圍內,享有各種優待——
這也是朱由檢的目的之一,繼續給內廷摟錢。
——
條約簽訂完成后,姜曰廣和幕府都很滿意。
這個條約既尊重了現狀,也保障了雙方的權益,可謂是《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之后,大明和藩國條約的又一典范。
姜曰廣有可能憑借這個條約獲得升遷,甚至在將來名列紫閣賢臣。
尤其是條約中和平共處、互相尊重、互惠互利這三項原則,可以說是皇帝手把手指導、讓給他的功績。
雖然天皇地位、領土范圍等條款都沒確定,姜曰廣還是很高興地道:
“只要條約在理藩院通過,將軍就正式成為日本國王了。”
“將軍可以派人,前往大明朝覲。”
鄭芝燕還補充道:
“將軍可提前派人送上禮單,讓朝廷確認回禮。”
“如果將軍需要特殊樣式的絲綢和瓷器,朝廷會提前安排。”
“這些都是特等品和一等品,需要交易到一定額度才能配貨,甚至不允許銷往海外。”
“這是圣上對將軍等國主的優待,將軍一定要把握好機會。”
詳細介紹了大明的產品分級政策,以及配額配貨等規定。
在朱由檢的規劃中,將來的朝貢會變成一種特殊的貿易形式,由大明皇室和藩國君主交易最優質的商品。
而且因為是朝貢往來,不會進行計價,還能在大明免交奢侈稅。
幕府對這個規定很是欣喜,因為大明一向是厚往薄來,不可能會虧待他們。
也因為此,幕府之前想過恢復勘合貿易,由幕府獲得勘合符,壟斷兩國間的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