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這是肯定有的,但為何還要登門請教就是因為拿不準廷尉和大理寺、都察院判案的尺度買地的司法體系,也有一個建筑的過程,到如今很多地方最先配齊的還是更士署的人手,更士署查案抓人,然后移交到云縣、榕城這些區域中心來,進行統一審理。
就是這個審理機構的名字,也是屢次更易,這要不是專業人士,能弄懂這些都是下過苦功的一般的百姓怎么會知道大理寺負責起訴,更士署只管查案抓人多數都以為更士署就包辦一切了,是把縣衙的功能給分出來了一塊。
怎么說呢,這么認為也不算錯吧,畢竟都是從敏朝過來沒多久的,敏朝還是地方行政長官兼職司法長官的體系,能有司法獨立的認識就已經算是跟上改變了,要求他們再把司法體系內部的結構分清楚,未免有些強求。不過,難得有個咨詢人功課做得這么好,也是讓法律人欣慰。
張天如點了點頭,起了談性,不那么著急去吃燒羊肉了,“這個問題問得好,確實這件事可大可小,往大了說,犯法了,買地這里是不允許任何重現工人對工廠主人身依附的行為,為此還專門頒布過條文,也組織工廠主學習。
她之前在云縣辦廠的時候,如果衙門組織過學習班,那她這個行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可能就不止判到原本判例那個年限了,從重翻倍都是有的。這也是為何我說,現在合規審查、法律顧問真的很重要,買地的條文繁多,而且很多和敏朝的觀念是背道而馳的,一不留神,真的容易犯法而不自知,后果也是意想不到的嚴重。”
當然,也因為敏朝百姓的觀念轉變遲緩,有時候觸犯法律,確系無心,又沒有嚴重后果的話,居然也有網開一面,勒令改正的處理,甚至有時候都沒到更士署,衙門自己就給解決了。就比如說不許威逼利誘工人在人身上依附工廠主,這個條款其實違反的人很多,因為和敏朝的風俗的確相當抵觸在敏朝,學徒工有些是要簽賣身契的,條約相當苛刻,甚至還有生死不論的條款不但體罰是不能追責,連人死了都不算是東家和師傅的過錯
當然了,東家真要過分的話,學徒工背后的宗族也是會過來鬧事的,再加上店鋪往往是多年的老號,在本地也要講究聲譽,因此學徒工還能保持基本的待遇,但不論如何,學徒工是沒有工錢的,飲食起居上也和正式工有明顯區別,更不能隨便改換東家,這在敏朝幾乎是一種常識。
但到了買地這里,學徒工不給錢別說不給錢了,扣發一部分工資作為押金,或者說不按管理條例罰款,那都是違法的而且條文規定得雖然簡明扼要,但在學習班里,吏目們的講解卻很明確,禁止一切最終結果為人身依附的行為,什么意思意思就是即便你用借款的名義,只要最后的結果是工人不敢輕易辭職,那就意味著你的行為還是在誘導工人對廠子產生人身依附,那就是違法
在上學習班之前,第一次違法,情節輕微,而且經過教育能夠改正的,在執行中基本是不上大理寺的,有時候更士署也不管,都是衙門這里發現后訓誡一番了事,這么說的話,莊夫人的案情就很模棱兩可了,情節嚴重不嚴重,這是要看經辦人認定的,說起來似乎也是第一次違法如果無法對她一擊致命的話,那似乎也就沒必要打出這張牌了
也難怪徐曉瑩要來求教張天如,畢竟她拿捏不準此事的分寸,張天如問了一些細節,倒是很快的下了結論,“你放心,她必逃不脫的你們不知道,執行中認定是否明知故犯,主要就看在廠子開起來之后,當地有沒有開過學習班,凡是開了學習班的,一律認定本地工廠主全都了解相關條文,不得以不知者不罪為自己抗辯,所有從輕的情節,一律也就不加考慮了。”
這是個好消息,至于執行上,也不必擔心,張天如道,“以我所知,放過這對夫妻,更士署的情緒是很沮喪的,這件事鬧得這么大,若讓兩人就這樣走了,他們也覺得沒面子,又怕人效仿都不必我說情,只消叫他們知道有這樣的事,你再和銀花說通了,讓她吐口配合一二,這案子必定能辦成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