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浩本不想理會,但多管閑事的諸葛明打來電話,提醒道:“原告嚴子寒是曹云的人。”
劉浩:“怎么?”
諸葛明:“如果你不讓拉博出庭,說不好你得下崗。你作為警局局長,知法犯法,不將法院傳票當回事。不僅違法,還侵犯了拉博的權益。”
劉浩問:“這明顯就是假的。”
諸葛明回答:“沒錯,是假的。但是這是民訴案,警察不能介入調查。到了法庭上,證明借據被證明是假的。偽造借條叫詐騙罪,詐騙未遂,金額小,以曹云和幾個檢察官的關系,人家不會對嚴子寒提出指控。但捏造事實,妨礙司法秩序處以三年以下監禁。明面看嚴子寒偽造借據是要坐牢的。”
劉浩:“實際上?”
諸葛明:“曹云肯定不會讓嚴子寒坐牢。應該有類似的情況,嚴子寒買了借據,或者是存在事實偽造借據訴訟。這類情況是不會被定義為詐騙。從這些情況分析,曹云有打兩庭的打算,他要把案子搞的非常復雜。”
劉浩:“我應該怎么處理?”
諸葛明:“只能讓拉博出庭,而且把借據認了,給她三百塊。這樣一來,就不用出二庭。”諸葛明算是一名公正的人,他不能看著曹云操控司法,也不想看見拉博橫死街頭,讓罪犯逍遙法外。至于越三尺和曹烈的事,他不想管,他是就事論事。
……
大聯盟找不到拉博的藏身點。現在拉博現身,從藏身點安全屋到法院,大聯盟殺手是沒有多少機會。剩下三個機會。第一個機會,拉博離開法院。第二個機會:拉博再次出庭。第三個機會:拉博再次離開法院。
但是諸葛明四兩撥千斤,直接破掉了曹云的奸計。
拉博準時到達,上庭,承認自己借錢,給了三百五十美元,五十美元為利益。給完錢就走人。期間只花費了四分鐘。大聯盟殺手還沒在法院外就位,拉博已經上了防彈汽車離開法院。同時這案子已經結束,沒有第二庭,自然也沒有第二次和第三次機會。
寒子在原告席上拿了三百五十美元驚呆了。這錢也太好賺了把?寒子看向聽審席的曹云,曹云也是一頭霧水。真實情況是這樣,當天晚上在酒店酒吧,拉博當酒保面請一位美女喝酒,但是有事先離開,沒有結賬。寒子就向這位美女購買這杯酒的權利和美女因為這杯酒愿意支付給酒保的小費,為了把案件搞的更復雜,寒子偽造了借據。
偽造借條是因對方確實與偽造人存在債務關系,這類行為很難認定為犯罪。
曹云規劃好了:第一庭要庭戰借據。寒子說明情況,法官會要求酒保和美女出庭作證,所以當天就此休庭。找到酒保和美女后,再來一庭。
你直接給錢就太不厚道了吧?寒子調查了兩天,老子準備了一天,還花三百美元買了那杯酒的債權。
這官司典型的雖勝尤敗,曹云還沒發力就被人拍死。不管怎么說,曹云最少履行和曹烈之間的協議,他成功讓拉博露一次面。
離開法院后,曹云才知道曹烈沒有把賭注都壓在自己身上。托尼的家屬發力,找到檢察長。拉博被警方羈押時候太久,警方必須在三天內移交卷宗給檢控官,檢控官七天內決定是否對拉博提出指控。
劉浩親筆寫了補充偵查的申請書,檢控官九尾在了解案情后,拒絕了劉浩的申請書。理由是本案案情清晰明了,證據確鑿,嫌疑人拉博已經招供,沒有再補充偵查的必要。看本案,兇器有了,指紋有了,拉博還和警察駁火,連拉博口供都有了。這案子是一百個曹云都翻不了的鐵案。還有什么補充偵查的必要?
另外一邊,托尼家屬見了記者。家屬擔心警方會和殺害托尼的兇手達成某種交易,所以才遲遲不移交卷宗。本案因為是劉浩以局長身份負責的案件,又是劉浩上任東唐警局局長的第一案,媒體和鏡頭都聚焦到劉浩身上。在這種情況下,劉浩只能向檢控官九尾移交卷宗和犯人。
鑒于事實清楚,九尾在第二天就對拉博提出正式指控。但并非九尾指控就會開庭,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決定,法院有權決定在兩個月內的某個時間開庭。不過九尾認為,本案被告已經認罪,證據確鑿。建議先開預審庭,被告在預審庭要么翻供,要么認罪。如果被告認罪,擇日宣判就可以了。
法院和檢方進行了一個簡短的會議,會議上檢方說明自己掌握的材料。法院方認為檢方的建議非常合理,于是同意在三天之后先召開預審庭。如果拉博不認罪,翻供,那么再擇日開庭。
這就是法律規則,除非劉浩說明自己和越三尺勾結,說明越三尺與曹烈之間的協議,表明拉博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那才可能沖破條規。反過來說,劉浩誠實說明后,司法機構有義務保護曹烈兩個孩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