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敲詐勒索,首先敲詐勒索罪成立的對象應該是侵犯私人的財產權,而這個私人,只能是身體本人。
但他們之前的置換者,已經用身體本人的名義,簽了治療的合同。
單純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其實沒有任何疑問。
限制自由和故意折磨,其實也是治療的一部分。
這就跟已經簽了手術同意書的病人一樣,后面的后果,是需要病人自己負責的。
唯一能有爭議的,就是這種治療手段有沒有效,合不合理……
但也只是爭議,法律沒有禁止,那就可行。
這些人要怪,只能怪自己運氣不好,正好置換到一批“自愿”接受的治療的人身上。
這跟置換到得了其他疾病,在手術臺上受罪,或者在病床上哀嚎的人,沒有任何區別。
都是治病。
唯一一點小小的區別在于,在這里,在這個救助中心的三樓,人們還有機會花上一點點錢,來終止對“自己”的治療過程。
這個交易可以被稱之為“合同變更”,或者說,治療合同的違約金。
但敲詐勒索……不成立。
警察們走了,治療繼續。
報警的工人都傻眼了,但是經過說服還是接受了。
警察離開之后,治療室的大門關上,剛才被中斷的治療繼續。
三樓現在一共住著60個人,基本上一個上午的時間,整個“治療”過程就結束了。
統計一下收入,已經超過十萬。
按這個速度下去,一個月是30萬。
扣掉救助中心的運營成本,基本上所剩無幾。
所以規模還需要擴大。
吃過午飯,陳晨就去一樓挑人。
盧小華對“被治療”人員主要有以下幾個要求。
1,身體要比較健康,但又有一些小毛病,皮膚病,牙周病,甚至有點偏癱,有點殘疾,都行。但真有嚴重疾病的,一概不收,因為過于高昂的治療成本會吞噬利潤。
2,滿足第一條的情況下,年紀越大越好,這樣反抗的可能性就越小。
3,不要女性。
救助站里現在已經有不少老太太了,還專門給他們劃了區域。
但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女性身體被盧小華簽合同。
按照道理來說,女性其實更容易在“治療”下妥協。
但女性也更容易引發警察和旁觀者的同情。
這是人類道德的某種潛意識決定的,盧小華沒有對陳晨說,但是陳晨自己已經感覺到了。
盧小華這樣的人非常精明,他非常善于游走在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間隙。
把一群男人抓起來治療,因為這些男人之前可能是罪犯。
但是女人……
在大家的潛意識中,還是弱者的代名詞。
在這場看不見的對抗中,大家都默認把女人排除在外。